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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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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介绍和分析了学界对《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几种不同的理解。认为《刑法》的这款规定,属于牵连犯形态。它属于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特别性规定,对其他类似犯罪行为不具有普遍意义。具体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此款时,正确判断"从一重罪定罪处罚"与"数罪并罚"的情形。
作者 陈谦信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0期122-124,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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