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介绍和分析了学界对《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几种不同的理解。认为《刑法》的这款规定,属于牵连犯形态。它属于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特别性规定,对其他类似犯罪行为不具有普遍意义。具体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此款时,正确判断"从一重罪定罪处罚"与"数罪并罚"的情形。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0期122-124,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