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决定了法律具有僵硬的刚性和滞后性局限。为了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应该从法律内部进行改革,赋予法律原则以弹性,尽可能考虑人性的正当需求,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尽量使法律在刚性与柔性之间达到平衡。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1期59-60,56,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