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论及后果考量显应首推英美法系,但此种进路并不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不适合法治相对落后的中国之实际。文章希望沿着大陆法系司法理念缔造者的思考轨迹,找出一条适于中国之司法后果考量的道路。康德是明显反对司法的后果考量的,其道德哲学的基本要求即是为了道德而道德,而不要为了结果而道德,这一道德哲学要求映射到司法即成了为了法律而法律,而不能为了法律的适用结果而改变法律。尽管如此,康德的哲学体系仍然给后果考量留下了可能性。而这一可能性被拉德布鲁赫所发挥,形成了他所谓法的理念理论。而拉伦茨则向我们贡献了他平衡法的理念各要素的实践智慧以及方法,将法的安定性、正义与功利的权衡视为一个作为整体的过程,而非一个非此即彼的判断瞬间。最后,文章将对于后果考量的可能性与操作技术进行探讨。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199-208,共10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