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认可了隐名股东的存在和地位,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据投资合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义务和投资权益,投资协议据此成为显隐股东之间的关键合同。投资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投资权益,可将该权益的范围解释为股东自益权,但不应当包括共益权,显名股东行使共益权以不得恶意损害隐名股东利益为原则。
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204-206,共3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四川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项目(2010SKQ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