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意在司法运作中具有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促进法制的完善、促进司法裁判易被接受等正功能,同时也具有对司法的错误引导作用的负功能,主要表现为,民意往往会被感性所左右,导致理性的缺失,从而使民意内容失真,对司法可能产生误导作用;民意有可能被利用,从而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因此,司法在考量民意时必须对民意进行疏导与扬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进行遏制,在宏观上要顾全大局,在微观上要进行合理解释,即司法必须慎待民意。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107-109,共3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