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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醉驾者逃逸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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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上所言的故意或者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不能把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作者 马作彪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8期19-22,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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