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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营销保险模式下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被引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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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电话营销保险产品是新型保险销售模式,在认定保险人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时.应当坚持合同双方缔约能力衡平原则和必要的合理性原则,判断的标准在于保险人之说明是否达到使投保人明确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影响说明效果的因素包括说明的客体、说明的对象和说明的梯度,不同说明方式的说明力具有不同的强度。个案中,评价保险人应当采用何种说明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两项因素的具体情况。
作者
林晓君
沈竹莺
机构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8期32-36,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说明义务
电话营销
保险人
保险模式
保险销售模式
说明方式
合理性原则
保险产品
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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