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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应告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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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明确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明确时,受理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告知其补正;若受理申请的政府部门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政府部门应将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而不能答复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作者 陈根强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8期49-5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罗长青:“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若干法律问题”,http://www.slsorg.cn/xuezhe_article_detail.jsp?main_id=7&id=2008631143241.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3月3日14:43.
  • 2陈振宇.“政府信息不存在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判断”[J].上海审判实践,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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