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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应告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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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明确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明确时,受理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告知其补正;若受理申请的政府部门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政府部门应将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而不能答复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作者
陈根强
机构地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8期49-5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部门
申请人
信息内容
载体形式
申请范围
受理
裁判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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