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同一被执行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具有多个执行案件的情况较为常见。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执行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中止或终结,也是执行工作中的普遍情况。若其中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法院执行,执行法院是仅对财产线索提供人所涉一案恢复执行,还是对本院、本辖区法院内被执行人所涉的全部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并且,财产线索提供人的债权是优先全部受偿,还是按比例受偿?法院该如何统筹?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8期52-54,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