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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务总局:9月发放工资均适用新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作出解释,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管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出处 《今日浙江》 2011年第17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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