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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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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从而结束了理论界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争议。结合《物权法》第106条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分析该制度的不足并对其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作者 王群
出处 《商情》 2011年第32期187-187,2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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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王利明.再论善意取得制度.民商法研究(第四辑),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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