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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保险业务发展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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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展的地震保险业务,曾走过一段曲折的历程。从1949年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成立,到1958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这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中均涵盖了地震责任。1979年底,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保险产品条款设计沿袭了原有的办法,仍将地震作为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直到1996年,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考虑到地震等巨灾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的影响,在新的保险产品条款中取消了地震等巨灾风险,地震等巨灾不再作为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而改为附加责任的形式单独承保。以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为例,保险赔款在地震损失面前可谓是杯水车薪。
作者 王伊琳
出处 《上海保险》 2011年第9期17-19,35,共4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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