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法相邻关系通过理论、实践上的创新,在解决"涉及环境因素的相邻关系"问题上已日渐成熟,许多民法学者希望通过民法的进一步"绿化",使民法的相邻关系具有解决环境公法领域相邻关系问题的包容性。然而,由于民法相邻关系无法跳出物权体系,且基于私法的本质,必然体现着私法规范个别调整和事后救济的共性。这就决定了在公法领域照搬民法相邻关系会出现诸多问题。因此,随着公法相邻关系理论的提出,通过环境公法规范来调整环境公法领域的相邻关系问题具有合理性和优越性。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213-216,共4页
Academia Bimestris
基金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号:2009B29514)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