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者之间的研究开发协议有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给予其豁免的特殊待遇。但是,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并非是绝对的和没有边界的,因此,明确豁免的标准和程序极为必要。美国、欧共体在明确反垄断豁免标准和程序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应当在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必要出台专门的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豁免指南,明确研究开发协议豁免标准和程序,从而为企业提供更为明确的行为指引。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1年第8期13-16,共4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反垄断执法规范化问题研究"的成果之一
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