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回授可以分为排他性回授与非排他性回授。美国和欧共体对于排他性回授条款的态度并不是十分严格地禁止,美国最高法院并不认为排他性回授是当然违法和不可执行的;欧共体对排他性回授的规定非常详细具体,考虑到了可分离的改进技术和不可分离的改进技术的不同情况而加以区别对待。非排他性的回授使被许可人可以自由地将改进技术许可给他人,因此更不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考虑到排他性回授与非排他性回授的区别,可分离改进专利与不可分离改进专利的区别以及许可方的市场地位等因素,我国应将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结合适用处理有关回授的争议。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1年第8期17-21,共5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矫正>(项目批准号:10YJA82002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