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虚假披露、披露不及时、披露不充分、社会中介机构没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等方面。严格监管并没有能够有效扼制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的发生,关键是过分强调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缺少民事责任制度,因而没有为相关的投资者提供救济与补偿的手段。因此,应尽快推出集团诉讼规则,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立法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披露制度,对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强化审计监督职能。
出处
《经济纵横》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103-105,共3页
Economic Review Journal
基金
吉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450091102146)
吉林大学"985工程中国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