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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作品角色形象的权利认定——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角色形象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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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视觉可完全感知的静态角色形象系美术作品。以上述美术作品为原型,经过细微修改后运用于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创造性高度,不构成新的独立作品。动画片中角色内在的品质个性属动画作品表达的思想内容,本身并非作品。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的权利归属依具体情形,可分别适用最初创作人享有、创作人与动画片制片者合意确定、依创作参与方之间法律关系确定和推定使用角色形象的动画片著作权人享有等原则。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11年第5期56-60,共5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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