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以往的农村土地制度实践中,往往把农村土地制度单纯理解为耕地制度,而忽视了其中还包含着林地制度。二十世纪80年代前后,当我国开始实施举世闻名的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时,林地却仍然基本维持原有的制度,并没有随之进行彻底变革。实际上,大农业通常是包括林业的,林地经营本身具有经济、社会和生态三重效益。山西地处黄土丘陵地带,山区面积多于耕地面积,林地生产资料的重要性甚至超过耕地。因此,研究山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文章结合其他省份集体林权改革的经验教训以及山西目前取得的成效,提出山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框架和配套改革措施。
出处
《经济师》
2011年第10期204-205,207,共3页
基金
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山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
(项目编号:201004104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