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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对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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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表意人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时,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立场是一概不赋予撤销权,但依据并不充分。德国法上,法律效果错误(Rechtsfolgeirrtum)是特殊的错误类型,多数说视之为动机错误,而判例认为其可能成为内容错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并从中发展出"被扩展的内容错误"理论;日本法上,现行民法不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判例中虽有法律错误(法律の错误)的类型,但不存在独立的评价体系,可撤销与否的判断依赖于对《日本民法》第95条的解释。通过判例类型的比较发现,我国法上所说的法律错误和日本法是一致的,但德国法上的法律效果错误是我国法和日本法上都不曾有的独特概念。笔者从德国民法的概念中抽象出"法律效果错误的法理",用以解释我国《民通意见》第71条中的"行为后果的错误",并尝试在我国法的框架之下对法律错误进行再构成。
作者 班天可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997-1020,共2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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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7

  • 1『民法修正案理由书』(北海道大学图书馆私制、请求番号0016265392)87-88页.
  • 2星野通.“明治民法编纂史研究”(日本立法资料全集别卷33、1995年),页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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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中松缨子.『错误』.星野英一编.『民法讲座Ⅰ』(有斐阁、1984年)395页.
  • 5大判大正10月2月4日[J].法学,:143-143.
  • 6大判大正7年10月3日民録24輯18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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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実務税法六法-法令-II』(新日本法规、2008年)3125-5129页参照.
  • 10大阪地裁昭和27年10月21日判泱下级[J].民集,:1487-1487.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297

引证文献20

二级引证文献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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