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企业名称、域名、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等商业标识的现行规定体现出相同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规则,即原告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识,被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且被告有过错的,被告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将商业标识看作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有助于统一商业标识保护制度,解决商业标识间的权利冲突,保护新出现的商业标识。
出处
《中州大学学报》
2011年第3期23-26,共4页
Journal of Zhong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