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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标识法律保护的体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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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企业名称、域名、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等商业标识的现行规定体现出相同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规则,即原告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识,被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且被告有过错的,被告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将商业标识看作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有助于统一商业标识保护制度,解决商业标识间的权利冲突,保护新出现的商业标识。
作者 刘晓
出处 《中州大学学报》 2011年第3期23-26,共4页 Journal of Zhongzhou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1

  • 1孔样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原理和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 2谢晓尧.在经验与制度之间: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类型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第3项.
  •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 6《商标法》第11条.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 8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0214号民事判决书.
  • 9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可大康喜科技发展中心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
  • 10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诉烟台开发区泰盛精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共引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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