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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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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我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届满、提出延续申请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并征求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意见,现公布如下。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1年第10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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