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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的债权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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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5月7日,工行北京丰台支行与甲农资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在合同中约定: 由甲农资公司(合同甲方)从工行丰台支行(合同乙方)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09年5月7日止;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算,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利率确定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10%,
出处 《中国农资》 2011年第32期17-17,共1页 CHINA AGRI-PRODUCTION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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