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单独规定。其中,确立了此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厘清了侵权主体的不同侵权方式及相应的责任内容,并且从衡平私人权益保护与公共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合理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与内容,并设立了"通知"条款与"知道"条款以应付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使网络侵权这样一个新型的侵权形态在整个侵权法的框架下得到了很好的规制。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9期91-93,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