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利害关系股东批准与法院公平性审查是关联交易的基本规制模式。前者以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后者效率优先。两种规制模式均涉及谈判成本与诉讼成本,两种交易成本取决于该国司法、经济及市场环境。各国上市公司生存环境不尽相同,关联交易规制模式存在差异;非上市性公司大同小异,关联交易规制模式基本一致。我国诉讼成本高于谈判成本,故立法者采股东批准模式,但非上市公司应采司法审查模式。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74-78,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青年项目"关联交易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09XZ-QN-03)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