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工具主义论者在对法律信仰进行批驳的同时却又走向另一极端。其实,法律既具有工具性,又应被信仰,只是层面不同而已。法律工具主义的"是"在于其具有功用性的一面,而纯粹法律工具观又和法律所体现的正义、自由之精神及人们视其为神圣的情怀相背离。法律深受现实利益、人的生存要求、法律实践之影响,人们对法律信仰的同时显示出较强的"脆弱性"。为使法的信仰强盛起来,必须加强法律权利之完善及执法环境的改造。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2011年第10期134-136,共3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科学生法律信仰培养教育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09SJGLX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