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4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式施行,它是我国第一次通过立法来构建法律适用法的体系框架。不管从外部框架,还是内部结构,该法形成了我国法律适用法体系的独特结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法的亮点之一是借鉴当今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让最密切联系原则占有一席之地。[1]其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没有像奥地利国际私法法典那样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为一般条款,也没有像瑞士国际私法法典那样采取例外条款的形式,而是将该原则作为一项补充性原则。其不仅出现在合同领域,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仅次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准则,该原则还被运用于国籍的确定、有价证券的物权法律适用等。该原则备受青睐并非偶然,其蕴含着重要的法哲学内涵。
出处
《时代经贸》
2011年第16期23-23,共1页
TIMES OF ECONOMY &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