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保:2010年3月3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500元。同年11月2日,我因自身疾病住院医治。月底,我虽已出院,但医院根据我的病情,建议我休息六个月,期限至2011年5月31日。此后,我一直没有上班。2011年3月2日,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仅拒绝续约。且不愿再承担我的任何费用,理由是我在自合同期满后不再属于公司员工.彼此之间已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1年第9期5-5,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