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保:一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就加班费问题约定: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填写《加班计划申报审批表》,报经部门经理或部门第一负责人就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批。经签字批准的,才能作为实际加班时间。由公司按国家规定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间,由于我能力有限有时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出于将工作做得更好.我共计加班48天。而今合同已经到期,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却被拒绝,理由是虽我加班属实.但未经报批、审批,应按自愿延时工作论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1年第9期6-6,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