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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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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不是直接利用职权的行为,不能指控为渎职犯罪;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的行为,仍然属于渎职罪的实行行为;工作严重失误时,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是否存在相关领域、行业的"操作规程"对渎职行为的认定至关重要,而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对渎职罪的成立并无影响。在介入第三人行为的场合,最初的渎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并不中断。徇私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属于犯罪动机,其内容是徇个人或者小团体之私,是否属于徇私需要推定而无须证据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对有身份者应以渎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实施渎职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场合,应当以数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排斥牵连犯、吸收犯理论的运用。
作者 周光权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9期13-19,共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德]齐佩利乌斯著.《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 2[日]井田良著.《刑法总论の理论构造》,成文堂2005年版,第55页.

同被引文献195

引证文献18

二级引证文献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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