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不是直接利用职权的行为,不能指控为渎职犯罪;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的行为,仍然属于渎职罪的实行行为;工作严重失误时,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是否存在相关领域、行业的"操作规程"对渎职行为的认定至关重要,而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对渎职罪的成立并无影响。在介入第三人行为的场合,最初的渎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并不中断。徇私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属于犯罪动机,其内容是徇个人或者小团体之私,是否属于徇私需要推定而无须证据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对有身份者应以渎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实施渎职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场合,应当以数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排斥牵连犯、吸收犯理论的运用。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9期13-19,共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