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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掩护走私”条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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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八条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武装掩护走私”条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经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 敦宁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9期80-80,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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