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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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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目前行政机关或法院就违章建设而言,对于这条规定的理解很不一致,适用上也比较混乱。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条规定进行准确地理解,以达到既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同时能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职责,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目的。
作者 齐广学
出处 《城建监察》 2011年第10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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