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判断真正身份犯中的亲手犯能否成立共同正犯,既要考虑主体资格即身份对行为的要求,也应考虑亲手犯主体与行为不可分离的特性。在事实上的亲手犯中,无身份者不仅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有身份亲手犯的共同正犯,即使是两个以上有身份者共同参与的情形,也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在规范上的亲手犯中,无身份者虽不能与有身份者成立有身份亲手犯的共同正犯,但两个以上有身份者共同参与时,却有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此外,现有的"既遂与未遂并存"说的解释显然违背了"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法理,如需坚持,当另寻解释。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1年第4期54-63,共10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