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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执法检查实效须“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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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重形式轻内容、重支持轻监督、重治标轻治本、重当前轻长远和肤浅性检查多实质性检查少、滞后性检查多主动性检查少、对事检查多对人追究少、阶段性检查多经常性检查少等毛病。如何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有效克服上述“四重四轻”和“四多四少”现象,提高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质量,是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加以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加强和改进人大执法检查。应注意“五要”:
作者 金若水
出处 《江淮法治》 2011年第17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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