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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名港口安全保证义务法律的新发展——英国伦敦仲裁及上诉法院案例评析

New development on law of safe port warranty of named port——Study on case of London arbitration and court of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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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要] 自英国贵族院的“The Houston City”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英国法就租约中列名港口的安全风险承担问题界定较为明确,即列名港口的安全风险由船东负责,租家对非列名港口负有安全保证义务。然而,本文所述案件经由仲裁庭、英国高等法院、英国上诉法院的逐级审理之后,形成一致结论,即对于订有明示安全保证义务的租约,即使在租约中列名港口名称,
作者 初北平 王伟
出处 《世界海运》 2011年第10期52-55,共4页 World Shi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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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Reardon Smith Line Ltd. v. Australian Wheat Board[].Lloyd‘s Rep.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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