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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变更净资产折股财税处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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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改制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条件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不能高于1:1)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许多企业为尽快进入资本市场,都选择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途径,这就要牵涉到净资产折股事项,本文拟对此进行财税处理浅析。
作者 芮国民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128-129,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
  •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共引文献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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