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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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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1982年4月10日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来,有些地区和部门对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的规定反映较多,指出它与《刑法》第三十四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的规定不够平衡,需要研究解决。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1年第10期42-42,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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