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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框架内谋求审判社会效果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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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国华撰文《审判的社会效果寓于其法律效果之中》指出,审判的过程即法律的适用过程,亦法律的实现过程;这一过程必须受形式法治原则之严格拘束,其结果所表征的是法律之实现程度,即法律效果。基于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审判所追求之效果往往有所侧重。一般在其初级阶段,审判更多地侧重于法律效果,即形式法治;在其高级阶段,则更多地关注其社会效果,即实质法治。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242-242,共1页 Acade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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