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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私伙伴关系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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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耿焰在《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撰文认为,私有化运动打破了公法私法之间的藩篱,在传统行政法中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一公私伙伴关系。基于公私伙伴关系产生的根源、性质和特点,对其规制应采取一种新的思维进路,即打破公私法二元框架的思维模式,从公私伙伴关系产生的程序、契约方面进行规制。其中在公私伙伴关系产生的程序上,应推行一种横跨公法和私法的程序规则;在对契约的规制上,应淡化契约的性质,退出非公即私的二元思维,从契约本身来规制公私伙伴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更好地在公私伙伴关系下实现行政的目的。
出处 《公安研究》 2011年第10期92-93,共2页 Policing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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