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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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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80-8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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