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社会中,"跳槽"现象是人才追求自我发展的正当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然而,人才的流动也给企业带来了一些隐患,有关调查显示,60%的商业秘密案件与人才跳槽有关。李开复的跳槽曾使两家声名显赫的公司——微软和Google对簿公堂;国内两家大型的应用软件公司——用友和金蝶也曾为员工跳槽打起官司;湖南民营企业三一重工股份公司起诉一名前雇员胜诉并获赔60万元,于是,"竞业限制"越来越引起业界强烈关注。由于企业部分员工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员工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员工一旦在跳槽后从事这些职业,不但容易成为原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业务的需要或是为利益等原因驱动,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技术、市场资源等商业秘密。因此,为了避免企业经营管理和科研开发人员对企业的潜在损害,对其作出一定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现行法律一方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劳动者包括各种人才的自主择业权利。那么,如何才能较好地平衡这对关系,做到既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能兼顾到人才流动的合理性呢?建立一套合理的竞业限制机制,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是目前企业界广泛采取的做法之一。
出处
《中国安防》
2011年第10期109-111,共3页
China Security &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