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学伦理准则的法律化为伦理准则的实现提供国家强制力保障。一般而言,由政府部门或者医学科研和医疗机构所设立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均属于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或者民事主体地位。为了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制度的作用,我国应完善政府医学伦理审查机制,规范机构伦理委员会建设,保障伦理委员会的专业适格性和运作独立性,建立公正、严密的伦理审查程序,并为伦理审查的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的救济途径。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73-76,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9CFX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