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海监承担海洋监察执法工作,对中国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维护着国家海洋权益。但法律、法规授权的缺失使得海监在拥有强大权能之后无法独立承担责任,司法解释又使得海监在执法时不是行政主体,但在行政诉讼中又可以成为被告,理论、立法、司法中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应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海监的执法主体地位。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60-63,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2009年度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海洋管理中完善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研究"(项目编号:L09BFX010)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