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社会组织在农村依法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它的积极参与有利于调和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当前,维护农民权益、建立畅通的农村公共利益表达机制已刻不容缓,这对于发育不足的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为此,我们需要营造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保障农村社会组织乃至农民平等自主地参与发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加大对农业以及农村社会组织建设的投入和扶持;从制度上加强权利扶贫,切实保障农村社会组织乃至农民的发展权。
出处
《社会主义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37-39,137,共4页
Socialism Studies
基金
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对策研究>(08&ZD028)
200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民自治新问题研究>(08JC71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