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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脚步(二)——苏区对民主文明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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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主选举,在中国具有现代意义并纳入国家法律文本是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9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该章程把“选”的权利、“举”的责任交给了民众,而且也作了程序性的规定,但清王朝很快就灭亡了。民国成立后的众议院议员选举,要求有小学学历,且明确规定“不识文字者或不识文义者”不得为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这些规定实际上把大多数民众排除在了选举之外。
作者 米有录
出处 《乡镇论坛》 2011年第28期M0002-M000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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