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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的基础显著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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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的重要概念,在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的传统分类之外有必要引入商标基础显著性和声誉显著性的概念。基础显著性是商标权之所以有效存在的前提。只有经过实际使用,商标方始具有基础显著性即权利之基础,可以据以排斥在后商标。
作者 马强
机构地区 君合律师事务所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15-22,共8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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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10在一起商标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坚持认为,商标并不具有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功能,因为普通商标与发明和发现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商标获得普通法的认可主要原因在于商标的长期使用,而不是它是一项发明创造.美国最高法院进一步拒绝将商标等同于作品,其理由在于商标并不具备作为智力劳动成果的条件,它通常是当事人采用既存的事物作为具有显著性的符号使用的产物.Doris Estelle Long: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rademark and Unfair Competition Law, http//www. westlaw. com.2002年11月28日登录.

共引文献152

同被引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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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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