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表明,他们也处理若干劳动纠纷案件,这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定,但符合当下"构建和谐社会""、消解社会纠纷"的政治号召。基于这类纠纷的实际情况,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相关考评制度和部门规章,对接报的劳动纠纷,针对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对由劳动纠纷引起的治安纠纷,可以进行综合处理,并将办案民警的工作纳入工作考评当中。
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41-48,共8页
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金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劳动法律制度功能的差别认知及法律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0YJA8201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