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刑之适用于独生子女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与生活困难,都只是死刑的虽不可欲但又不得已的众多的消极效果之一。一旦为避免死刑对其亲属的连累效果而废止对犯罪的独生子女的死刑,人们必然基于公正与效益观念而提出异议。死刑对独生子女亲属的连累效果不是刑罚的设计者与运用者所刻意追求的,因而与株连无辜不搭界,由死刑的连累效果得不出死刑违反罪责自负的结论,相反,为杜绝对其亲属的连累效果而废止对独生子女的死刑,势必遭遇来自刑法三大原则的抵制。同时,从存留养亲、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免死之类的历史与现实的规则中也无法找到类比支撑独生子女免死的根据。而且,为避免对其亲属的连累而废止对独生子女的死刑,必然推导出可以为避免死刑的其他消极效果而全面废止死刑的结论,因为任何保留死刑的视角同时都是废止死刑的视角。独生子女政策的施行造成了独生子女的心理偏异,而这构成时下以及今后独生子女犯罪的重要原因。基于国家与社会应在一定程度上对独生子女的犯罪承担责任,对其不处死刑是应该的,但是这只能在全面废止死刑的前提下来实现。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3-23,共2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