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制度是公民积极主动地寻求信息公开的制度。韩国的信息公开法在信息公开申请主体上的规定及判例的解释,反映了该国较高的信息开放程度;韩国规定了多达8类的关于免予公开的信息,并对每类信息都加以细化,使其明确而具体,达到了"尽可能限定于最小范围"的效果;赋予了政府进一步细化"政府免予公开的信息"标准的义务,防止政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任意扩大"政府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明确规定了政府对于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程序。韩国的信息公开法的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开放度,有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有利于增强政府的责任感及工作透明度,值得我们借鉴与效仿。
出处
《东疆学刊》
CSSCI
2011年第4期28-35,共8页
Dongjiang Journal
基金
韩国韩国学中央研究院项目:AKS-2009-MB-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