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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44/91/M-建筑安全与卫生章程》规定 建筑承造商有十项安全卫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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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澳门《44/91/M-建筑安全与卫生章程》规定:雇主与雇员都必须履行维持建:筑工地内施工安全及环境卫生的责任,建筑工地的雇主及工程承包商,包括工程的决策人,技术和财政工作的协调人及工程员工的领导人,若在工程中有多名承造商,则每一承造商对其工程负责,而总承造商也须负共同责任;而雇员就是在建筑工地内的工作人员,同样需要遵守关于建筑安全与卫生的规定。
出处 《广东安全生产》 2011年第19期21-21,共1页 Guangdong Occupational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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