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社区自治也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作为城市基层自治组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在法律上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可是其在实然角色却发生了异化,行政化倾向严重,与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组织存在矛盾。针对居委会自治角色困境,必须从法律规制上完善居委会自治,及时修改《居委会组织法》,强化居委会自治主体法律地位,完善居委会人事、财务的自治,提高居民参与意识,积极引导和培育民间组织,还要解决监督和司法救济问题,确保居委会走向真正的社区居民自治的道路,推动基层民主长远发展。
出处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51-55,共5页
Journal of Jiuji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